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海通资管 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3 月 2 4 日 ,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公司 ” ) 、子公司 上 海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海通 资管 ” ) 及 相关 责任 人员 分别 收 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 (以下 简称 “ 上海证监局 ” ) 出具的 行 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 如下: 一、 公司 及 相关 责任 人员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的 情况 公司 收到 上海证监局《 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事先告知 书 》(沪 证监机构字 〔 2021 〕 92 号), 原文如下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采取责 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 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 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 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 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 号)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 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 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 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 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 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 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 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 理措施决定: 一是责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 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 检查报告。 二是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责令暂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同时 ,公司 相关 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 《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事先告知书》, 拟 对 相关 业务 责任人员 采取认定 为 不适当人选 2 年等 监管措施。 二、 海通资管 及 相关责任人员 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的情况 海通资管 收到 上海证监局《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事先告知书 》(沪 证监机构字 〔 2021 〕 96 号), 原文如下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有关规定 , 我局拟对你 公司 (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 5 99711334G) 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 12 个月、责 令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6 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我局拟作 出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 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 , 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 一是公司在 开 展部分投资顾问、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 , 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 ,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未能审慎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51 号 , 以 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太阳城娱乐登入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33 号 , 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 , 以下简称《合规办 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未建 立涵盖投资顾问 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 , 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合规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 。 三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 , 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 , 未对部分固定收益 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 , 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资管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规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 文书 , 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 定 : 责令你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 问 业务、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 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对此 ,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 , 经复核成立的 ,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 放弃陈述、申 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利 ,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 将《告知书回执》 ( 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 )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 逾期则视为放 弃上述权利。 同时 , 海通资管相关 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 《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事先告知 书》, 拟 对相关 业务 责任人员 采取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 年等 监管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特此公告。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3 月 2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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